《馬德里協定》/《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最早分別簽訂於西元1891年、1989年,通過本體系,只要取得在每一被指定締約方均有效力的國際註冊,即可在數量眾多的國家中保護商標。
馬德里商標統一由位於瑞士日內瓦之國際局管理,屬於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機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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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德里商標體系特色

方便

一件國際申請,一種語言提交,一套費用。 

節省成本

一個申請就可以多國保護,節省各國分別申請時間、行政程序時間(最慢18個月內取得保護),同時省去多國翻譯費用。 

廣泛地域覆蓋

包括歐盟、OAPI(非洲知識產權組織)與大多先進工業國與發展中國家,共112成員國、128個國家,代表世界80%以上的貿易量。 

※ 申請條件

① 須具有基礎申請案或基礎註冊案,指的是於馬德里協定任一締約國內已取得註冊的商標(基礎註冊案)或新申請的商標(基礎申請案)。※台灣並非馬德里締約國,因此台灣申請人需有中國基礎案。    ② 中心打擊原則: 應積極維護基礎案權利,因國際註冊日起5年內,馬德里商標受制於基礎案,一旦基礎案在原屬國被核駁、撤銷或廢止,都會影響到馬德里商標,使國際註冊像骨牌效應一併失效。

馬德里商標申請流程

☑ 第一階段提出基礎商標註冊(台灣須提出中國商標註冊),證明國際申請並轉交
☑ 第二階段形式審查、頒發註冊證通知各被指定締約方
☑ 第三階段12-18個月內實質審查決定國際註冊受保護範圍

 

馬德里商標可指定國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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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 阿爾巴尼亞、亞美尼亞、奧地利、亞塞拜然、白俄羅斯、波士尼亞-黑塞哥維亞、保加利亞、克羅埃西亞共和國、塞普勒斯、捷克共和國、法國、德國、匈牙利、義大利、拉脫維亞、列支敦士登、摩納哥、蒙特內哥羅共和國、波蘭、葡萄牙、摩爾多瓦共和國、羅馬尼亞、俄羅斯聯邦、聖馬利諾、塞爾維亞、獅子山、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共和國、西班牙、瑞士、前南斯拉夫馬基頓共和國、烏克蘭、阿爾及利亞、比利時、荷蘭、盧森堡
亞洲 不丹、中國、北韓、哈薩克共和國、吉爾吉斯共和國、蒙古、塔吉克共和國、越南
非洲 埃及、肯亞、賴索托、賴比瑞亞、摩洛哥、莫三比克、納米比亞、蘇丹、史瓦濟蘭
美洲 古巴 中東 伊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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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 英國、丹麥、芬蘭、挪威、瑞典、冰島、立陶宛、喬治亞、愛沙尼亞、土耳其、歐盟、希臘、愛爾蘭
亞洲 日本、新加坡、馬來西亞、韓國、印度、菲律賓、柬埔寨、寮國、汶萊、泰國、印尼、土庫曼、阿富汗、烏茲別克斯坦、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 大洋 澳大利亞、紐西蘭、薩摩亞
非洲 尚比亞、波札那、迦納、馬達加斯加、盧安達、聖多美與普林希比共和國、突尼西亞、非洲智慧財產權組織、甘比亞、辛巴威、馬拉威、維德角
美洲 美國、哥倫比亞、巴西、墨西哥、加拿大、安地卡及巴布達、千里達及托巴哥、牙買加、智利 中東 巴林、以色列、阿曼、敘利亞、阿拉伯聯合大公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