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商品平行輸入?

指在國內獲得合法授權,而是自境外輸入附商標權且合法製造的商品。凡此類方式進口的商品稱為真品平行輸入,即一般所稱的水貨。
 
台灣商標法採註冊保護原則。對於未經同意,擅自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使消費者在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產生混淆誤認的行為,商標權人可以依法主張自身權益。
 
商標的主要功能是用來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
附有商標的商品若是由商標權人或經其授權的人使用,就不論投入流通國內外市場,原則上並沒有破壞或妨害商標應有的功能,也不會使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所以也並沒有違反商標法。
 
商標法第36條第2 項規定:
「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國內外市場上交易流通,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但為防止商品流通於市場後,發生變質、受損,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不在此限。」
其明文承認真品平行輸入的正當性,只要符合「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商標權人就不得主張侵權。

 

台灣商標法有關「真品平行輸入」的判斷標準是什麼?

()商標權之「耗盡原則」或「第一次銷售理論」

商標法第30條第2項規定,商標權人或被授權人將附有商標的商品第一次銷售或流通時,該商標權便已耗盡,商標權人就不得主張該商品侵權。
台灣商標法採「國際耗盡」原則,即自國外輸入合法授權使用商標的商品時,不構成商標侵權。

 
()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罪

商標法第97條規定,輸入販賣的商品非原裝銷售,而是擅自加工、改造或變更過,卻仍使用同一商標於該商品,或附加該商標圖樣於商品的廣告等,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時,屬惡意使用並侵害了他人商標權,應依情節論處。

 

什麼是商標授權他人使用?

指商標權人將其專屬的商標,依授權契約授予他人使用,商標權人仍擁有商標權。
 
專屬授權契約是私法性質的合約,為契約雙方就實際交易市場情形而定。被授權人既在授權範圍內取得商標使用權利,除契約另有約定者外,可以自己名義行使原屬於商標權人的民事及刑事之救濟權利。
 
依「任何人均不得將大於自己之權利讓與他人」之法理,若第三人輸入附有註冊商標的商品是符合商標法第36條第2項規定中主張「真品平行輸入」的條件,並主張不受註冊商標權效力所拘束時,縱然是專屬授權,被授權人的排他權能仍會受到限制而無法行使。
 
商標法第36條第2項規定:
於商品流通於市場後,商標權人為避免商品變質、受損,特別是當商標商品進入市場後狀態被改變、損害,或有其他正當事由時,仍得就該等商品主張商標權。
 
輸入的商品,如果實際上係混貨仿冒而可確認非屬「真品」者,則不適用商標法第36條第2項規定。至於具體個案中的商標侵權認定,須由法院依職權參酌相關事證就個案綜合判定。

 
來源: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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