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5/09更新

中國商標新制度!《中國商標評審案件口頭審理辦法》

 

中國工商總局關於發佈《商標評審案件口頭審理辦法》的公告

工商辦字〔201765

何謂中國商標評審案件口頭審理辦法?

 

為進一步推進商標評審便利化改革,規範評審案件口頭審理程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商標評審規則》等有關規定,工商總局制定了《商標評審案件口頭審理辦法》。現予以發佈,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工商總局於2017/05/04特此公告。

 

本次商標評審口頭審理規定,包括不限於中國商標註冊複審案件,可謂對於中國商標申請遇到近似案件的申請人一大利多!!

金銳商標點評

 

中國商標評審案件口頭審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查明商標評審案件的有關事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商標評審規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案件審理的需要,可以決定對商標評審案件進行口頭審理。  

 

第三條 商標評審案件當事人對案件有關證據存在疑問,認為應當進行當場質證的,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進行口頭審理。請求應當提出書面申請,並說明理由。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決定進行口頭審理。

 

當事人請求進行口頭審理,但根據案件書面材料已足以查明案件事實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決定不進行口頭審理,並在評審決定、裁定中予以說明。

 

第四條 申請人請求進行口頭審理的,應當在提出評審申請時或者最晚自收到被申請人的答辯書副本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被申請人請求進行口頭審理的,應當在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答辯書或者補充有關證據材料時一併提出。  

 

第五條 根據審理案件的實際需要,商標評審委員會也可以依職權決定對評審案件進行口頭審理。 

 

第六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決定進行口頭審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告知口頭審理的日期、地點、合議組組成人員、口頭審理程式、口頭審理參加人的權利義務等事項。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口頭審理通知之日起10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口頭審理回執。申請合議組組成人員回避的,應隨回執一併提出,並說明理由。

 

當事人期滿未提交回執的,視為不參加口頭審理。有關當事人不參加口頭審理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決定缺席審理或者取消口頭審理。

 

第七條 參加口頭審理的各方人員,包括委託代理人,不應超過兩人,但經商標評審委員會同意的除外。

 

第八條 口頭審理進行前,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在辦公場所、官方網站或者報紙、期刊上對口頭審理案件的有關資訊予以公告。

 

第九條 口頭審理工作由承辦案件的合議組負責,合議組應當由三人以上單數組成,設合議組組長一名。

 

第十條 口頭審理開始前,合議組應當核對口頭審理參加人員的身份資訊,確認其參加口頭審理的資格,並宣佈口頭審理紀律。

 

第十一條 口頭審理由合議組組長主持。合議組組長宣佈口頭審理開始後,口頭審理調查按照以下順序進行:

 

(一)合議組成員介紹案件基本情況,明確案件爭議的主要問題;

(二)申請人陳述評審請求; 

(三)被申請人答辯。

 

第十二條 當事人應將其在評審程式中提交的全部證據在口頭審理時出示,由對方當事人質證。  

 

第十三條 當事人在質證時應當圍繞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對證據證明力有無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質疑、說明與辯駁。

 

質證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申請人出示證據,被申請人與申請人進行質證;   

(二)被申請人出示證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進行質證。  

 

第十四條 經商標評審委員會同意,口頭審理可以請證人到場作證。證人不得旁聽口頭審理。詢問證人時,其他證人不得在場。 

 

第十五條 合議組成員可以就有關事實和證據向當事人或者證人提問,可以要求當事人或者證人作出解釋;必要時,可以要求證人進行對質。 當事人經合議組許可,可以詢問證人。

 

第十六條 口頭審理結束前,由合議組按照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陳述。最後意見陳述後,口頭審理結束。  

 

第十七條 口頭審理過程中,有關當事人未經許可中途退出審理的,或者因妨礙口頭審理進行被合議組責令退出審理的,合議組可以缺席審理,並就退出審理的事實進行記錄,由當事人或者合議組簽字確認。各方當事人均退出口頭審理的,口頭審理終止。

 

口頭審理過程中,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定或者有和解意願的,口頭審理終止。

 

第十八條 書記員或合議組組長指定的合議組成員應當將口頭審理的重要事項記入口頭審理筆錄。除筆錄外,合議組還可以使用錄音、錄影設備進行記錄。

 

口頭審理結束後,合議組應將筆錄交當事人核實。對筆錄的差錯,當事人有權要求更正。筆錄核實無誤後應當由當事人簽字並存入案卷。當事人拒絕簽字的,由合議組在口頭審理筆錄中注明。 

 

第十九條 口頭審理時,未經商標評審委員會許可不得旁聽、拍照、錄音和錄影。

 

第二十條 本辦法所稱“當事人”、“被申請人”包括不予註冊複審案件中的原異議人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