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爲兩岸的特殊歷史背景,相信很多已在台灣註冊商標並準備佈局中國市場的老闆們都會想問,在大陸申請商標時,能否直接在申請文件上表明以台灣的商標申請日為優先權日?有什麼依據及注意事項?


在中國大陸申請商標時可直接表明以台灣的商標申請日爲優先權日。

依據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規定,WTO會員國間基於互惠原則,承認得以台灣商標申請案之申請日主張優先權。但基於兩岸特殊歷史背景,雙方雖均已加入世界貿易(WTO)組織,但兩岸在加入WTO時,特別排除了彼此間有關WTO相關規定的適用,故兩岸原本並不適用商標申請優先權的主張。直到兩岸政府在2010年9月12日簽署「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才相互承認有關專利、商標之優先權(第一次申請日),並自2010年11月22日起接受申請。

金銳提醒您,使用優先權須注意以下幾點:

1、提出商標優先權需注意時效。根據中國商標法第25條:商標註冊申請人自其商標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商標註冊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標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定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

2、在申請註冊時就需同時提出第一次申請的國別、申請日及案號並於3個月內提出該國受理的文件資料,否則將視爲放棄優先權聲明。

3、中國地區的申請人也可主張其在中國的申請日爲優先權日,所以申請人或企業應把握6個月的優先權期間,並請專業商標代理人評估及進行商標申請。

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http://bit.ly/31rDtRX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http://bit.ly/3bdZm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