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與「平台」當道,具有高流量的創作者透過行銷品牌、創造話題,贏得粉絲關注與廠商合作機會。Youtube、IG、Facebook等平台創作者除了拍影片、接業配,還均有發展副業。繼「理科太太」的商標申請風波後,如:Joeman、上班不要看、在不瘋狂就等死、鍾明軒、這群人TGOP、人類超有病(霸軒)等等,都紛紛重視商標權的保護。
 
電子資訊時代,如何行銷並保護自己的品牌?
 
3年前的Youtube都是翻譯影片,而現在越來越多如戲劇、vlog開箱文等等,不斷有創新有加入。據YouTube與Ipsos進行的《台灣YouTube使用行為大調查》報告指出,21%的台灣使用者訂閱一個(含)以上由YouTube創作者經營的YouTuber頻道;這些YouTuber具有很大的感染力,他們代言或製作商業影片,影響了51%的使用者對該品牌的認識。
 
WechatIMG287.png也就是說,YouTuber不僅僅只是一個影音平台,還是品牌行銷的重要渠道,如YouTuber「上班不要看」經營的「上班不要看NSFW」頻道,每一次業配帶來的品牌爆光率都是相當驚人的。不僅如此,上班不要看業配時也打出自己的風格,同時將「上班不要看」及「WX20191225-112352@2x.png」均申請商標專用權,從印刷品、衣服到影視廣告都被陸伍伍參伍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申請註冊專用。
 
藝名、頻道名商標該如何保護?
 
不管你是剛出道還是已出道,商標的保護都不容忽視!
近年來因商標權開打的網紅、藝人案件真的是層出不窮。如:
「蘇打綠」VS「蘇打綠」的商標權人-前經紀人亦是恩師林暐哲先生,
今年商標權人對吳青峰提出商標權及著作權訴訟,要求禁止演唱蘇打綠的歌曲。唉~這下蘇打綠的臉是真的綠了  ):
遇到同樣商標爭議的藝人還有鄧紫棋、S.H.E、韓團T-ARA與BEAST、鬧一波大師、焦糖哥哥、等等。
 
在此我們引用先前的文章說明:知名藝人團體組合的商標權紛爭屢見不鮮,神話、HOT、BEAST到韓團T-ARA,本案申請人(MBK經紀公司)在女團T-ARA解散三日前申請了南韓商標,但並未提交所有成員(10人)的同意書或有關商標權所有權的協議,該申請人所提供的協議中未提及商標權或其他智慧所有權的所有權,且並沒有提供所有成員的協議,缺少四個成員的文件。
 
南韓商標法第34條第1項第6號之“知名”的界定,是否知名要根據其使用時間、方法、形態、使用量及交易範圍和交易量等來考慮,同時要考慮其社會認知度及社會影響力(依據韓國大法院2013.10.31宣告2012後1033判例等)。進一步,是否屬於前述法條之規定內容,其判斷基準是從商標申請時的時間點為準,而非商標使用的時間。
 
另外南韓商標法第34條第1項第6號之“他人知名姓名/名稱”商標權獲得核准的要點,在於得到他人的同意許可。這裡的「同意許可」可以是關於商標權或其他智慧所有權的同意書或記載有其所有權的協議等,若該“他人”為多個人時,需要獲得所有人的同意許可。
 
因此T-ARA之經紀公司MBK於2017年向南韓提出之「T-ARA」女團名稱於2019年收到南韓特許廳(商標局)的核駁決定書。
 
回頭看台灣最近網紅界風風火火的「鬧一波大師」案,臉書上擁有百萬粉絲的插畫家,在和前經紀公司解約後竟被前東家控告侵權,說他違規在影音頻道上,使用「鬧一波大師的頭像和簽名」,違反「商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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鬧一波大師於2013年被創作出來,2016年與前經紀公司簽約6年。因2018年整整一年只接到4個案子故鬧一波大師於今年(2019年)4月提出解約,不料卻於11月收到法院傳票。
被自己畫的圖像告侵權。 
 
根據台灣商標法第30條第一項第13款,商標不能註冊的情況:“有他人之肖像或著名之姓名、藝名、筆名、字號者。”但經其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因此若創作者面臨經紀公司「未經同意」申請了商標,可以考慮向智財局提起爭議程序,保全自己的品牌權益!
 
就以上案例,或許是創作者加入時基於對經紀公司的信任,沒有細看合約;可能是經紀公司沒有取得創作者的授權而擅自註冊。不管是什麼樣的情況,商標一旦被搶註冊,多數創作者或品牌業者都會陷入兩難的境地,若是選擇直接改名-如YOUTUBE頻道名Kuaizero為「酷愛zero」的漢語拼音,並以此設計標誌做為頻道名,但2019年3月,此頻道名卻因為大陸商標蟑螂於2019年初搶先註冊大陸商標而無法繼續使用,因此頻道名被迫改為老高與小茉 Mr & Mrs Gao,目前正準備進行商標權申訴中。或者向仿冒者低頭購買已經註冊的商標,但無論是哪一種選擇,背後都面臨著巨大的經濟損失。
 
當你的品牌名被註冊要怎麼辦?
金銳認爲
1、可以對搶註冊商標提起爭議程序,進而達到商標撤銷註冊等效果。
提意見書-任何人可於商標申請期間敘明理由向智財局檢舉,唯若智財局發出核准審定書則不受理該檢舉意見函
異議-任何人可於在商標註冊公告的3個月內提出。
評定-利害關係人(例如有合約佐證雙方有合作關係)可於商標註冊公告後5年內提出。
廢止-連續3年未使用即可申請廢止。
 
如焦糖哥哥陳嘉行,目前就是對「焦糖哥哥」商標提出廢止,主張momo台連續3年沒有使用。倘若經紀公司無法佐證商標有行銷使用,「焦糖哥哥」依商標法規定可能被廢止註冊。
但並不是每個網紅、藝人都適用此項做法。金銳商標另外提醒,應該在提起廢止、異議或評定的同時提出商標新申請,以避免中間空窗期出現其他商標申請。
 
2、最關鍵最正確的做法是“要做行銷先請商標”,品牌或平台名稱一旦發想好,應該立即檢索有無近似並且提出商標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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