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智慧財產權及其範圍

智慧財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簡稱IPR),係指人類精神活動之成果而能產生財產上之價值者,並由法律所創設之一種權利。簡單來說就是人類智慧的結晶並產生了其價值。

 

被列入為智慧財產權的有: 

1、商標

2、專利 

3、著作權

4、工業設計 

5、產地標示 

6、積體電路之電路佈局 

7、未經公開資訊之保護 

8、契約授權時有關反競爭行為之控制

 

保護智慧財產權相關權利的法律包括:《著作權法》、《商標 法》、《專利法》、《營業秘密法》等。

 

二、智慧財產權的價值

1. 智慧財產權是企業創新能力的證明。擁有知識產權可以樹立企業品牌,以此獲取客戶認知和信任。同時,如申請政府項目、授權他人等等都可為企業帶來利益。

 

2. 保護產品。以商標為例,註冊商標可以阻止他人的仿冒,並妥善保障你的市場銷售量或獲利。如果未經商標權人同意,他人將註冊商標使用在與註冊指定商品或服務同一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時,可以對他人的侵權行為提起訴訟。

 

3. 防禦。企業除了要保護自己的產品不被侵權外也需防止自己的產品侵犯他人權利。智慧財產權可以像盾一樣,有效防止其他企業的矛。

 

4. 增加無形資產。無形資產的價值往往高於有形資產的價值,如一個技術含量高的專利,一個信譽良好的商標,其蘊含的市場價值是不可估量的。

 

三、淺談幾類智慧財產權

1、商標

商標是一個標誌,在營業或交易過程中,用來指示商品或服務的來源,並和他人的商品或服務相區別。可由文字、詞語、記號或圖形,甚至是顏色、商品形狀或其包裝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或由2種以上的這些元素所聯合組成。它被解讀為品牌的一種代表,消費者的購買決策,有很大一部分是受商標或者是品牌聲譽的影響。

 

a. 商標的作用有:

區別同類商品的不同生產者和經營者

區別不同生產者生產商品質量的不同

便利於消費者認牌購貨

有利於商品廣告宣傳

有利於美化商品

有利於開展國際貿易

有利於開展正當競爭

 

b. 註冊的商標的商標權人的專屬權利有:

擁有將註冊商標使用在註冊指定商品或服務上的專屬權利;

擁有授權他人將註冊商標使用於註冊指定的商品或服務上的權利;

有權將註冊商標轉賣或用以設定質權,因為註冊商標具財產價值;

可以阻止他人將註冊商標使用在註冊可能涵蓋的商品或服務上而有產生混淆的情形;

可以要求海關禁止侵害註冊商標的商品輸入或輸出。

 

c. 註冊商標是否通用全球?

商標法對於商標權的取得係屬地原則,即在國內所註冊保護之商標權利,原則上不得在其他國家主張權利。不過,只要商標有使用意向,即可預先申請註冊,避免因搶注而造成的損失與糾紛。

 

中國「美團」商標在澳洲遭搶註

https://www.gold-keen.com/news/83.html 

 

2、專利

任何人都可申請專利,且和商標一樣採屬地主義。申請的專利需具有新穎性、進步性及產業利用性。

 

a. 申請專利的好處

無形財產權:具巨大的商業價值,可轉讓、授權、質押 

專利排他權:獨佔市場,嚇阻同業抄襲

增添市場價值:提升產品競爭力與專業形象、建立公司專利牆

提升商譽:新創事業尋找天使、政府補助加分必備

 

b. 專利的類型及定義

設計專利-對物品之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要求之創作。

新型專利-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之創作。

發明專利-利用自然法則所產生的技術思想,表現在物或方法或物的用途上者。

 

3、著作權

現行著作權法採創作保護原則,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不以申請著作權登記為權利取得要件。

 

a. 著作權登記作用

宣傳:利用國家版權中心頒發之證書,可以向社會宣傳自己的作品。

保護:主張權利的有力武器,同時是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司法保護的前提。

增值:有利於作品、軟體的許可、轉讓,有利於作品、軟體的傳播和經濟價值的實現。

福利:企業申請是辦理雙軟認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前提,可以享受國家稅收優惠政策。

榮譽:個人自我價值的體現,企業創新實力的體現。

 

b. 著作權被侵權了,如何維權呢?

與侵權者協商,要求其停止損害行為以及賠償;

申請版權行政管理機關進行調解;

直接向法院起訴;

書面契約中有仲裁條款者,可申請仲裁機構仲裁。

與品牌授權公司合作進行版權保護及維權合作。

 

c. 將影片嵌入自己的網頁頁面是否違反著作權?

利用網路上其他人所張貼的影片,透過軟體進行修改或另為創作,必須要看是否符合國內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規定,可以主張合理使用,否則,就會涉及對他人著作的改作或重製行為。因為原著作權人張貼影片,並不代表同意其他人可以任意改作,因此,若沒有得到著作權人的同意就進行改作,會侵害著作權人的「改作權」,若是將改作之後的成果張貼在網路上,還會另外涉及公開傳輸權的問題,請各位創作者要特別注意。

 

blog上有位網民分享了她的案子,檢察官說都不行。

http://win588stock.pixnet.net/blog/post/184910199-我被告了,-因為在部落格分享youtbue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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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財局:

就分享YouTube影片是否涉及侵權一事,若單純以「複製網址連結」之方式分享影片內容,使其他網友可透過網址連結,進入其他網站觀覽影片,而未將影片內容重製為自己網頁內容之一部分時,即不涉及侵害著作權;反之,如係直接將影片嵌入於網頁內,使其成為網頁內容之一部,讓公眾得直接點選播放時,則可能涉及著作之重製權與公開傳輸權之侵害。此外,由於現行著作權法第92條的刑事處罰僅限於故意犯,並不處罰過失犯,若分享影片者確實不知道網址所連結的影片含有侵權內容,並無侵權的故意,則依現行法規定並不會構成刑事責任。惟實務上轉貼影片或提供網址連結的行為,如有爭議時(對授權狀況是否知情、是否具有惡意等),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事實調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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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藉由「嵌入embed」功能,將Youtube網站的影片呈現在自己所架設的網站上,在技術面如係指藉由網站間連結之方式,由使用者點選後直接開啟Youtube網站瀏覽、收聽,實質上並未將影片及音樂內容重製在自己的網站的話,不會涉及著作的重製及公開傳輸,不構成對著作權之侵害,但如知悉嵌入之內容或連結的網站內容屬於未經他人授權之非法檔案,仍透過超連結的方式提供在其他網站上時,有可能成為他人(也就是上傳非法檔案的人)侵害著作權(公開傳輸權)之共犯或幫助犯,故提醒您注意,請避免連結可能載有侵害著作權檔案之網站。

 

金銳商標提醒您:大家通常對他人有形財產之權利比較尊重,而對尊重智慧財產權這種無形財產的觀念比較薄弱。像仿冒品、盜印書籍、盜版軟體、「傍名牌」引起混淆等等充斥市面,這些都是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的違法行為,除了民事賠償外,刑事上也將受到處罰,故各位創作者要特別注意避免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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